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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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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说明
2012/09/21

  201263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7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华侨回国居住和定居
  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持用有效的中国护照,可以自由出入中国国境,并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没有期限限制,其回国权和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
  华侨回国定居管理的实质是恢复户籍问题。根据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公民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的规定,华侨出国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华侨如需恢复户籍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并进一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规定
  根据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境外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在境内向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从方便华侨回国办理相关定居手续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新法将境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机关由公安机关调整至侨务部门,不存在法律新设审批规定的情况。目前,国内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华侨回国定居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关于华侨身份证明的规定
  由于华侨出国定居时需要注销户口,致使其无法办理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工作、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受到一定影响。为满足华侨在国内工作生活的需要,解决华侨证明身份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

       转自:温哥华总领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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