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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流通业发展情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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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流通业发展情况(二)

    四、流通规划布局
    由于加拿大地广人稀,全国有99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仅有人口3400多万。农村的人口更加稀薄。商业网点的设立更多取决于社区人口的数量,企业的投资意愿和社区政府的支持。是否设立商业网点更多是考虑投资回报的商业行为,并不在联邦政府统一规划考虑的范围。社区商业网点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城市和社区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获得批准后,才能动工。如果项目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可获得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
    投资配送中心需要很大的财政投入,这一市场对价格及其敏感。对投资的每一平方英尺的价格、开发费用、运营开销等都与所投资项目的工作效率和将产生的盈利密切关联。原则上,配送中心的地点应靠近客户。同时,主要运输和联运节点也是关键。根据城市和行业特点,配送中心地点的选择要考虑方便进入高速公路、海关、港口、铁路站场和机场等。运输距离越短,成本就越低,效率越高。
    使用尽可能少的战略性固定设施是当前明智商务运作的趋势。因此,有的公司趋于使用较大的,地理位置有战略发展意义的高效配送中心,配备先进的设备和训练有素的工人以提高物流配送的利润最大化。
    加拿大联邦政府对流通领域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交通运输条件方面的改善。现正在实行的有“加拿大建设规划”。这是一个七年计划,于2007年启动,旨在通过建设世界一流的公共基础设施,把加拿大建设成更强大、更安全和更美好的家园。这个计划投资资金330亿加元,为对国计民生有利的项目,如清洁空气、清洁水、安全道路、捷径通道和美好社区等,提供资金支持。这一政府投资规划项目中包括了建设边境通道、全国核心高速公路、短线铁路/海路通道、太平洋门户通道、地区机场等基础设施,为改善交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流通和物流效率,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支持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业发展
    1、放宽运输市场管制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加拿大联邦政府着力推进运输体制改革和运输政策调整,进一步开放运输市场,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企业间的竞争,运输能力和运输服务质量大幅度提高。政府逐步放宽对公路、铁路、航空、航海等运输市场的管制,取消了运输公司在市场准入、经营路线、联合承运、合同运输、运输费率、运输代理等多方面的审批与限制,随后又放松了对全部运输业的管制。

    2、实施“亚太门户与贸易走廊”战略,提升市场竞争力
2006年,加拿大政府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提升加拿大在全球商务中的竞争力,制定了“战略门户和贸易走廊”的全国政策框架,实施亚太门户和走廊、安大略-魁北克大陆门户和贸易走廊以及大西洋门户三大战略,并把实施亚太门户和走廊作为加拿大的旗舰战略。
    “亚太门户与贸易走廊”战略旨在把加拿大的西太平洋沿岸建成面向亚洲的贸易投资基地和交通枢纽。该投资计划不仅包括交通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快速通关等的投资,还包括加快一体化运输等方面的投入。“亚太门户与贸易走廊”战略自实施以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加政府与不列颠哥伦比亚等四省和各城市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已宣布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近28亿加元,其中联邦政府投资10亿加元。此外,私营企业在其关键的基础设施方面投资133亿加元。规划的26个项目中已有皮特河跨河大桥等3个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温哥华和加拿大西部正在实施主要道路和铁路改善工程,大温哥华港和鲁伯特王子港正在扩建中。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和太平洋铁路公司正在进行大规模投资,以确保最佳承运能力。二是修改海关关税条例,将临时进口的集装箱在加拿大免税停留的时间从原来的30天延长到365天,并且删除了关于该集装箱只能用于在加拿大境内进行一次点对点货物运输的规定。为提高加拿大机场客流,推出了免过境签证计划。三是与中国签署了贸易物流协议和门户合作行动计划,与欧盟、韩国、日本签署航空运输协定。“亚太门户与贸易走廊”战略的实施和向国际推广,增强了运输系统的运输效率,促进了加拿大的物流发展,也加强了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提高了加拿大的竞争力。预测到2020年,加拿大太平洋门户港口将增加三倍的吞吐能力,处理能力将达到1000万标箱,全加拿大的铁路和公路服务以及进入美国的服务将进一步扩大。

    (二)推动节能环保
    加拿大政府推动节能环保主要是三个方向,即提高能效、开发可再生能源以及开发清洁传统能源技术。且发展目标确定为——不仅成为能源超级大国,更要成为清洁能源超级大国。
为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加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相关政策:
    1、设备的资助:对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和用于替代可再生能源的设备设计的投资进行资助,对可再生能源的设备,提供相关设备支出的销账比率,允许扣除符合此类条件的纳税者每年30%的设备费用。 联邦政府采用了一定的财政(税收)补贴政策,为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如可对热力和电力生产用的可再生能源投资业提供一次性财政补贴,或加速设备折旧等。
    2、税收的减免:对生产和使用替代燃料支持的税收减免政策,实行对乙醇、甲醇、混合燃料中生物柴油的税收减免。对采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输业,可以免除乙醇燃料销售的联邦消费税等。对于研发机构,在其设立和运行过程中也享有税收优惠。联邦的“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计划中规定,对于加管理的私营公司成员的研发活动给予长达20年35%的税收抵扣,而非成员也享有20%的税收抵扣。
    加魁北克省政府规定,对于本地区风电制造业的劳动力成本享有40%的税收优惠,并且在2010年前对全部制造业实行免除税赋。

    (三)扶持中小企业
    主要方式有如下三种:
  1、为中小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担保
  根据加拿大《小企业贷款法案(SBLA)》,政府给小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担保,而且这种贷款的期限一般比较长。
  2、设立小企业专门银行
  加拿大实业开发银行(BDC)是加拿大的小企业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一系列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的金融产品,包括长期贷款、准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和咨询服务,重点扶持知识型和出口型小企业。
  3、为微型企业提供服务和优惠贷款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向小型企业提供详尽的贸易方案,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好出口和国际投资机会而不断发展。EDC通过8个按行业分工的业务部门提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此外还有一个跨行业的部门专门向较小的出口商提供服务。另外,报据联邦政府小型企业贷款法,年营业额低于150万元的企业,在开办时,由政府担保可贷款10万元,规定10年内按市场利率加1%作本利偿还。

   (四)对中介组织的监管
    中介组织对流通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美国、加拿大,有些中介组织的设立要得到政府批准,但绝大部分无需批准,只需到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部门注册即可,以取得一个税号。政府对成立多少个中介组织并不关心,因为数量多少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优胜劣汰。但政府对中介组织的监管还是很严格的。加拿大政府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主要是宏观和间接性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宏观规范。即以联邦法令或者省政府法令的形式,从宏观上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职责、准入标准、行业自律和违法惩处等等。
  二是专项监管。在加拿大,政府部门一般不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全面管理,如市场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批、投诉调查和违纪惩戒等均不由政府部门负责。但是,如果政府认为某些工作比较重要,则可以根据需要授权一些政府部门进行专项监管。例如,为了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令授权专上教育厅对行业协会的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专项监管。
  三是保留最终裁决权。加拿大政府部门虽然不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全面管理,但政府可以通过保留最终裁决权来对市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如果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认为行业协会的许可审批不公平、不公开或有歧视,或者不满行业协会的惩戒决定,可以向政府特定部门或法院上诉。当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些行业协会会员有上述不满事项时,可以向省政府超级委员会上诉。
  四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如果行业协会在监管工作中,经过调查认为会员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欺诈等刑事犯罪,直接移交皇家骑警处理。
    五是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如果遇到行业协会无法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或者发生严重腐败行为等特殊情况,政府有权以创立新协会来取代旧协会,或者通过改变协会监管模式的方式来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监管。
    在流通领域著名的中介组织主要有:加拿大供应链暨物流管理协会;加拿大供应链理事会;加拿大供应链研究院;加拿大零售商协会;加拿大进出口协会;加拿大制造商和出口商协会;加拿大谷物委员会等。

    (五)流通领域储备和调节
    加拿大坚持市场为主导的储备和调节体制,政府只为流通提供保障,具体的储备由私有组织完成,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六、规范市场秩序方面
    (一)市场监管体制与手段
    加拿大与美国相似,其市场监管的主导性力量构成可以说是行业协会,司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都次之。在加拿大行业协会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力量强大,在行业准入、行业标准制定、违背行业规范的惩罚、行业竞争秩序的维护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而行政执法部门相对而言不仅机构很少,而且监管的领域也相当有限。
  加拿大各类市场中介组织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发挥着一定对市场的监管作用。行业协会的规模、社会影响力、成熟度不同,其对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权力的来源也不同:部分协会的监管权来源于联邦政府或者省政府法令的特别授权。而另一部分协会的监管权则主要来源于会员授权。政府不颁布专门法令,市场中介组织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自发设立行业协会,协会在章程中自行规定其监管职能。无论法令授权还是自行规定,行业协会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职能大都体现在行业准入审批、会员准入审批、设定执业标准、设定职业操守、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受理投诉、违纪调查、处罚惩戒等方面。
  (二)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加拿大拥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加拿大的信用体系跟美国的几乎一样,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的。为保证有效获得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数据并同时保障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加拿大政府对信用数据的获取、修正和利用都有完善的法律规定。联邦政府2001年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档法》(PIPEDA)对社会信用专业公司如何管理个人信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如何利用信用数据都做出了总体的要求。而省一级的立法则对信用信息包含的内容、信息的获取、修正、争议解决,以及哪些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看个人的信用信息都分别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专业化的信用数据管理。加拿大社会信用信息由专业的商业公司进行收集和管理,主要包括两大公司:TransUnion of Canada 和Equifax Canada Inc。这两大公司收集了包括所有加拿大个人和超过200万企业(几乎包括所有在加拿大注册的企业)的信用信息。两大信用公司都有专业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信用数据库每天会增加或更新几百万条记录。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有:信用授予机构或协会(如银行、零售连锁超市)、联邦和省政府的相关机构、公共信息登记处以及其他法律允许的社会公共部门。

    面向社会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社会或个人有偿提供加拿大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Credit Reports)。信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1)身份信息:姓名、社会保险号、过去和现在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所有的工作经历;2)信用历史:从信用授予公司获得的贷款限额、分期付款情况和还款历史纪录(如零售商店、银行和金融公司);3)公开纪录:所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的记录,如破产公告、法庭判决以及离婚赡养权协议等等;4)查询记录:所有经法律或经你授权查阅你纪录的商业请求(包括查询公司名称和时间等);5)其他信息(或捐赠情况)。信用报告主要用于社会相关机构或个人对你的信用进行评估,以防范欺诈和降低商业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额度授予、就业申请、租赁、保险、商业交易或者债务追缴。例如,你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就会要求你签字同意银行去查询你的信用信息,然后银行拿着你的授权书到信用管理公司打印出你的信用报告。

    在加拿大,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信用信息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一个人如果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将直接影响申请贷款、就业、租房、签订合同和商业往来等等,不良信用将使你在社会生活中寸步难行。所以,加拿大的个人和企业都非常注重自己的社会信用。

    (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情况
    加拿大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统一立法,但针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方面主要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工业设计法》等。法规方面主要包括《专利法实施规则》、《著作权法实施规则》、《商标法实施规则》、《工业设计法实施规则》等。此外,加拿大作为以下知识产权条约的签署国,这些国际条约也是构成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加拿大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美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除上述提及的法律外,加刑法和竞争法的部分条款以及各省政府颁布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加拿大《专利法》规定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在于该发明必须是全新的实用的,而且该发明必须是一个新产品发展中属于创造性的一环。因此,在加拿大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应具有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一项发明可以是任何全新而可用的技艺、加工程序、机器、制造产品、材料的合成物或属于上述任何种类的改进产品。《专利法》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授予专利以专有权。专利权人在行使该专有权时,可以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其发明。该专有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从申请专利之日起算20年。任何在他国依据任何专利条约或公约获得一项专利(或提出了注册专利的申请),如加拿大也是该专利条约或公约成员国的,只要在他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在加拿大也提出申请,该项专利在加拿大具有同等效力。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实现的。

    加拿大《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该是一个单词、符号、设计或者他们的组合。用于在市场中区别于其它人或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凡是根据联邦商标法进行注册的申请人将享有在加拿大全国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混淆的商标。商标一经注册其保护期为15年,保护期可以每15年延续一次,对于申请延续的次数法律未做限制。然而,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在三年内没有被使用,该注册商标可能因为没有使用过而遭到撤销。外国申请人可以依靠其商标在外国的注册和使用,或者可以根据该商标在本国已经是驰名商标这一事实在加拿大申请注册该商标。

    加拿大《著作权》法赋予任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原创作持有人独家专有权,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或其它商业性开发。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出版、制作、复制、翻译、广播、改编或公映等具有排他性权利。通常,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五十年。著作权法还适用于特殊作品,例如照片、录音制品、表演作品、互联网传播作品、身后问世作品、电脑程序源代码与标代码以及共同创作的作品等,其著作权的期限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确定。根据加拿大著作权法规定,只要创作者或原作者为《尼泊尔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公民、属国国民或永久居民,著作权将自动产生于其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上,包括据此改编和录制的作品上。
    加拿大《工业设计法》适用于可批量生产的有用物品上的外形、图案、点缀等。要想注册带有设计图形的物质必须具备可用性,有固定的外观,并且在购买时或正常使用期间能够看得见等特征。该法规定经登记注册的工业设计将使设计者可在全加拿大排除他人制造、使用、租赁、销售该设计,期限为10年。工业设计已经注册,便可以像专利、商标或著作权那样得到合法保护。根据《巴黎公约》规定,一项工业设计图形的申请人因较早递交注册申请而有权获得优先权。凡是在巴黎公约所适用的缔约国提出的申请,以最初在驻在国提出申请日期为准未超出6个月,均可以按照最初在驻在国提出申请的日期计算申请日期。

    加拿大还有一些用于保护其他特殊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例如《集成电路图法》、《集成电路图法实施规则》、《植物培育者权利法》、《电子文件个人资料保护法》等。加拿大工业部知识产权政策处(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Directorate, 简称IPPD) 和专利政策处(the Patent Policy Directorate,简称PPD) 负责加拿大知识产权联邦法律的审查和修改。加拿大工业部知识产权办公室(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CIPO) 负责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和实施。此外,加版权理事会(Copyright Board Canada)负责版税的确定及管理等相关事务、对版权合同进行审查、在无法确认版权所有人时签发版权使用许可证等。《植物培育者权利法》由加农业部审查并修改,由加食品检验署植物培育者权利办公室(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专利药品价格受专利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Patented Medicine Prices Review Board)监督。加拿大知识产权协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of Canada)在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加拿大皇家骑警负责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等执法工作。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加拿大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处罚规定比较完善。就专利权而言,在专利权保护期内,专利权所有人在使用其发明进行制作、建造、或者自己使用,或将之售予他人使用时,如果其排他性权利收到损害就被视为其专利受到侵犯。专利权所有人可以寻求禁止令阻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如未经专利人同意,擅自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专利权利人名称的、擅自在产品上实用“专利”字样,以达到欺骗公众目的的、其他没有获得专利而欺骗公众获得专利的,侵权人将受到200加元范围内的惩罚,或者不超过3个月的关押,或者两者同时适用。为申请专利,提供虚假陈诉和信息材料的,将受到500加元范围内的惩罚,或者不超过6个月的关押,或者两者同时适用。此外,专利法针对医药专利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如果侵权人是公司,将可能受到高达10万加元的惩罚。
    在商标权方面,尽管加拿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规则》没有对商标权侵权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商标的,将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商标权利人有权向主张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在版权方面,如果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时将被视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另外,出租、出售、分销或进口侵权作品的人,属于间接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将受到的惩罚包括收到停止侵权的通告和被要求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甚至还可能受到刑事方面的处罚。

    在工业设计方面,加拿大《工业设计法》规定工业设计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法院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强制令,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关赔偿义务,该赔偿义务有可能是惩罚性的赔偿义务。
加拿大其他保护特殊种类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相关的侵权行为均有详细规定。
    文章来源:驻加拿大使馆商务处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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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MJ  企业代表  发表于 2012-3-18 02: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续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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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ai  贵宾  发表于 2012-3-18 09: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不看不知道啊
前途很光明,出路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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