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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动A股美股港股的腐败!他受贿1200万 帮人赚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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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忠担任四川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创立公司等20家公司申报发展资金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合计1289.15万元,其中72万元未遂。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羽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揭开了一起横跨A股、港股、美股的特大受贿案!

判决书长达4万字,披露了2011年至2013年,芦忠担任四川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因其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审批,遂利用职务之便,为20家公司申报发展资金提供帮助,涉案金额近3亿,芦忠本人也收受好处费超1200万元。



此外,芦忠还帮助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企业获取发展资金人民币6248万元,国家财产遭受损失4748万元。

2018年5月,经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受贿超1200万

横跨A股、港股、美股等上市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芦忠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创立公司等20家公司申报发展资金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合计1289.15万元,其中72万元未遂。

具体来看,横跨A股、港股、美股等上市公司,包括以下:

2011年至2012年,港股上市公司中国通信服务旗下子公司及孙公司共计行贿超1000万元。

2012年,芦忠帮助A股公司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项目通过评审,获取发展资金2400万元。

2013年,芦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光防雷发展资金的拔付谋取利益,涉及金额700万元。

2012年,芦忠接受眉山市经信局副局长之托,为美股昱辉阳光全资子公司思利德获取战略新兴资金40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送去现金5万元。

此外,涉及公司还有新三板企业辉腾科技和汉舟电气,新四板企业海天实业等。据媒体统计,具体受贿情况如下:

中国电信旗下公司行贿千万元

其中,港股上市公司中国通信服务旗下子公司及孙公司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共计行贿超1000万元,为20家公司中行贿金额最大。

据悉,中国通信服务是一所于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国有大型企业,2006年中国电信集团重组后成立,是中国电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而此次涉案公司分别为: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服公司”)、四川省创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公司”),这两家公司共计行贿超千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通服公司为中国通信服务全资子公司,创立公司则为通服公司全资子公司。

具体如下:

1.2011年,芦忠利用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与林某共谋,帮助创立公司以“基于云计算的移动互联网快速开发系统及服务平台”项目申报发展资金。

最后创立公司成功收到了879万元的专项资金。之后黄某按照林某的要求,分几次向林某提供的多家企业共计汇款228万元。

2.2012年,被告人芦忠利用其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与林某再次共谋,为创立公司以其母公司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服公司)以“基于云计算的专网资源管理系统”项目申报发展资金谋取利益。该项目通过评审后,获批发展资金2400万元。

至案发时,该批发展资金已实际到账2160万,创立公司分17次按实际收取资金的35%向林某控制的相关公司转账共计768万元。林某通知芦忠后,芦忠同意将其应分得的部分存放于林珂处,由林珂管理和使用。因该项目尚未验收,剩余发展资金未实际到账,尚有双方约定的72万元好处费未支付。

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取发展资金

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748万

此外,2012年,被告人芦忠在担任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兴产业推进处(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违反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评审规定,帮助不符合评审条件的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获取发展资金人民币6248万元。财政部门发现问题后追回1500万元,国家财产遭受损失4748万元。

2010年,芦忠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负责发展资金的评审工作。同年下半年,林海公司向省经信委申报发展资金,中间人邓某1(另案处理)将省经信委原党组副书记伍某光(另案处理)的妻弟汪某介绍给芦忠,请芦忠对林海公司给予关照。

当芦忠得知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对林海公司申报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是不予支持后,即向该处处长尹某打招呼,要求尹某对林海公司给予关照。尹某指使他人将林海公司申报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改为支持。

2011年10月25日,四川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确定了2011年拟支持的100家企业项目名单,林海公司未进入该名单。芦忠得知该情况后告知了伍某光,并在伍某光的授意下,利用推进处拟定文件之机将林海公司的申报项目更换到100家企业项目名单中,并报送省领导签字确认。

2011年底,林海公司的申报项目顺利通过审核,获批发展资金6248万元,而林海公司并未将获得的发展资金用于申报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发现问题后追回发展资金1500万元,尚有4748万元未能追回。

被抓后辩解:好处费只有30%不是35%

部分受贿的应是红包、礼金

从裁判书中可以看到,芦忠被抓后辩解称:

一、关于滥用职权罪部分。

其在履行职务过程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都是按流程、按要求规范的操作,与尹某的沟通只是了解情况,而不是让对方修改结论,没有超越自己的管理权限;

两个主管领导都要求其加上林海公司,执行的是领导的决定;

其对发展资金的确定没有决定权;

2011年10月25日王某雄签发项目名单时林海公司虽不具有省环评资料,但在第二天即取得,应认定为符合条件。

二、关于受贿罪部分。

指控其收受林某转送的创立公司的40万元证据不足,缺少林某取款的银行凭证证实;

其收受创立公司以其母公司名义申报发展资金好处费的比例是30%,而不是起诉指控的35%;

收受崔某军送的15万元中,有5万元应是红包、礼金,而不是受贿。

已被“双开”

判决12年有期徒刑,罚80万

资料显示,芦忠1969年3月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四川省监察委员会留置。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8年5月10日经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6月,因严重违纪违法,芦忠已被“双开”。

而在判决书中,根据被告人芦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芦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芦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金条21根、人民币104万、被告人芦忠缴纳的人民币5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金条以执行上缴财政之日黄金价格计算其退缴赃款金额、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人民币4万元由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芦忠的其余受贿所得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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