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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称一次交齐103年寻呼费 要求退钱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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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交了103年的寻呼费” 


  新闻背景:就在几年前或十几年前,你或者你周围的人肯定拥有过一台寻呼机,就是它只要“BP”的一响,你就得到处找电话回机的那种,所以又有人叫它“BP机”。不过随着手机的出现,寻呼机现在只能在人们的收藏品里找到了。虽然寻呼机早销声匿迹了,但引发的官司还没结束。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关于103年寻呼费的案子。


  2003年,南京一家寻呼台居然给一个客户开出了一张服务期到2106年,共计103年、1240个月的“豪华”发票。


  当时寻呼机服务费是每月35元,这样算下来,这位客户应该缴了43400元。2005年,寻呼台停止了寻呼业务。这位客户就来找寻呼台退钱了。寻呼台拒绝了,说是电脑系统出了问题导致打印错误。这位客户不服,今年年中将寻呼台告上玄武法庭,要求退费42455元。结果,法院认为一次缴纳百年寻呼费不合常理,且不符合原告的消费习惯,驳回了起诉。


  ■客户


  赌气交了103年寻呼费


  汤民是南京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他的诉状中称,2001年,他从朋友那里买了台中文寻呼机,服务费每月35元。2003年3月他要出差外地,就让朋友高强代为交纳服务费,朋友一次性<!->交纳了43400元,寻呼台当时出具了发票。但2005年寻呼台关闭了,他要求退费,但被拒绝,因此告上法庭。而寻呼台方面认为,汤民并没有交纳过4万多块钱的服务费,而且一次性<!->交纳103年的服务费,不合常理,匪夷所思,请求法庭驳回。


  那么汤民为何要一次性<!->交纳103年的服务费呢?汤民的解释是,一次他去交服务费时说,每月都来交太麻烦,服务小姐反问,你能交多长时间啊?汤民赌气说,100年你敢收啊?小姐更横,说你敢交我就敢收。后来他出差,就委托朋友高强交了103年的服务费。对此高强也来到法庭作证,说当时汤民打电话委托他代交服务费43000多元,他从汤民父亲处拿到了钱后就去交纳,后将发票给了汤民的父亲。汤民说发票后来丢了,但他采取了补救措施,在2003年4月4日又到营业厅交服务费,服务人员给他一张发票,发票上显示,服务期就是到2106年8月17日。
年轻无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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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hao  游客  发表于 2007-12-13 22: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寻呼台


  电脑打错了发票


  本案的焦点是汤民诉称的2003年3月交纳43400元服务费的事实是否存在。汤民的证据是2001年7月28日交35元服务费的发票一张,证明服务期限是根据交费金额来确定的;2003年4月4日的交费发票一张,服务期限到2106年8月17日;还有就是朋友高强的证词。汤民还有个证据,如果像寻呼台所说他在2003年4月4日交了一个月费,那么寻呼台在他服务期满后并没有停止服务,这充分说明他交纳了43400元服务费的事实。而寻呼台认为,汤民不能提供43400元的发票证明其事实主张,陈述也不真实。汤民提供2003年4月4日的发票只能证明他交纳了35元服务费的事实。发票载明服务期限到2106年,此寻呼台解释为打印出了问题。至于为什么汤民的服务期满后没有停止服务,寻呼台称,因为汤民投诉信号有问题,后又要求退费,寻呼台为此在争议期继续为他提供服务。寻呼台同时提供了电脑系统中交费记录一份,里面有汤民于2003年4月4日交35元服务费的记录,但并没有交纳43400元的记录。但汤民认为,这是寻呼台单方提供的,不排除数据丢失的可能。


  ■法院


  交百年寻呼费不合理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这103年的服务费汤民不能提供发票证明,证人高强是汤民的好朋友,他可能作出对汤民有利的证词,但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2003年4月4日的35元发票中载明服务期到2106年8月17日,但当年寻呼机市场已经萎缩,一次性<!->交纳103年的寻呼服务费显然不符合常理。汤民于2001年购买寻呼机至2003年4月4日之前,仅有3次交费记录,每次都为35元,因此汤民称一次性<!->交103年的寻呼服务费也不符合其自身的消费习惯。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年轻无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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