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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什么女人做了啥权色交易?陈良宇案三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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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案尘埃落定,2个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239万;18年徒刑。数字本来只是数字。但在法律案子上一个数字也许可以让结果差之千里。我们来看看陈良宇案子里的几个数字。




6个罪名怎么变成了2个罪名?

陈良宇在中纪委去年7月下的结论上有六条罪:一,滥用职权,支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贷给不法企业主和有关公司巨额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二,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三,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以权谋私,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五,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六,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到了昨天的判决书,他的罪名却剩下两个:一,受贿罪; 二,滥用职权罪。基本上讲,中纪委的结论里的第三和第四条构成了受贿罪;而结论里的第一和第二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那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呢?是不是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不构成法律犯罪?而且既然有“交易”事实,那意思是陈良宇用权力换女人的色。陈良宇是换了什么权力?是否给他的女人也批了地?那是否也应该成为受贿罪?就算当事女人送上门去不算贿赂,那陈良宇是否最起码也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这些在判决书里都没有显示,确实让人联想。还有中纪委结论里的第六条,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官官相护是老百姓痛恨的一个中国官场恶习。这样的罪行在量刑时消失了确实让人遗憾。而且这给人想象:难道有人在给陈良宇做官官相护的保护吗?

为239万下台蹲大牢?陈良宇那么笨吗?

中纪委的结论里有一句“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我不知道“财务数额巨大”的概念是什么。确实,按刑法,十万元就可以是巨款了,是可以判死刑了。但那是什么时候定的刑法啊?伟大领袖时代,一万元被枪毙的也好几个呢。现在的上海,239万是个什么概念?一套徐家汇的小套房子。你要告诉我陈良宇为了一个小套房子,下了台,蹲了大牢,我怎么相信啊?你真要我想,那我还会想:这陈良宇是个清官啊,怎么地也就是个小小的小贪官。做那么大的官,一个国际城市的一把手,注意,这是把一把手叫衣食父母的中国国际城市的一把手,只贪了一套小套房子,他不是小贪官,甚至是清官又是什么?再讲了,中央查案子的人进驻上海马勒别墅一年多,这调查费用也远远高过239万了吧?

30人的法庭还没坐满人?这案是怎么判的?

陈良宇案子的审判过程确实有点不寻常。首先,陈良宇是在上海犯案,办案的是在北京的中纪委,检查机关是吉林的,审判机关却是天津的。这些是乎是为法律公正,避免偏见而作的努力。但如果要靠侦查在第三地办,审判在第四地办来维护公正,我不禁为中国的法律现状捏把汗。而且难以想象如果每个案子都这样做的话,那检察机关和法院不整天都不办案子而在路上奔波了吗?其次,天津法院的人是在走完法庭程序跑到北京去写的判决书。法律大概没有规定法院必须在规定的什么地方写判决书,但跑到让人联想翩翩的北京去写判决书,不是在给法律的独立性找骂吗?第三,判决书是在一个30人的小法庭里举行的,而且据记者报道,这么一个小法庭还没坐满。难道是没人去旁听吗?这个案子出来时全国轰动。这样的案子谁不想听?这位记者本来大概是想淡化陈良宇案的影响,毕竟人家官位都没了,还要坐几年牢。但他的这个报道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对大贪官“高高拿起,轻轻放下”的流言。




陈案是了结了,一个贪官也是被绳之于法了,可这些对司法的疑问却还一定会给人们留下无限想象的空间。对我们小老百姓来讲,陈案的了结的一个好处是:那个被陈案审查组占据的马勒别墅的花园又可以让我们享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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