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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使用仍有"梗阻"待打通 配套法律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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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聚焦

  本报记者唐婷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提高间接经费比例……“近年来,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松绑减负’的好政策,大家感叹‘打酱油的钱终于可以买醋’了。”11日,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研究员易建强委员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感叹。

  不止是易建强。这几天,在政协科技界别的小组讨论中,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一直是委员热议的话题。一方面,大家明显感受到经费使用政策越来越符合科研规律了,另一方面,科研工作者还有一些困惑和期待。“我们希望能进一步提高间接经费比例,并允许设备购置费预算中对拟购买设备的动态调整。”易建强表示。

  政策的另一只“靴子”落得太慢

  近年来,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密集出台,频频发出“松绑”信号。

  早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1号文),就提出了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完善间接费用管理等内容。

  11号文指明了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方向,科研人员热切盼望着能尽早落地。随后,在11号文的基础上,2016年,又专门出台了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50号文。

  “50号文的内容更为具体,但这是国务院层面的文件,相关部委并没有同时给出实施细则,对于一线科研机构来说,文件刚出台时,还是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来执行。”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所长刘中民委员说。

  另外,新老文件交替之际,到底按哪个文件来操作,也令刘中民颇为头大。“要按新文件执行了,等到审计时又按老文件来要求,我们该怎么办?如果两者时间差得短问题还不大,可一旦间隔一两年,我们就感到无所适从了。”

  对此,刘中民建议,国家在出台相关政策的同时,能及时出台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利于政策的尽早落地。

  绩效激励遭遇工资总额“天花板”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是科研人员一直在呼吁的事情。对此,50号文要求,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并对核定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从科研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来激励科研人员,原本是个增加科研人员获得感的好政策。可在执行过程中,却遭遇了工资总额限制的“天花板”。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财务处处长李玉杰介绍,工资总额指的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指标的限制。

  “由于高校、科研院所工资待遇相对市场水平还较低,目前这一问题表现得还不明显,但是,在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工资待遇明显高于工资总额标准的单位表现得较为突出。工资总额指标,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李玉杰说。

  配套法律滞后科研人员仍有后顾之忧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委员长期关注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她今年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科研管理制度,实现科学研究受益权》的提案,继续为科研人员鼓与呼。

  在甄贞看来,随着50号文等文件的陆续出台,国家科研资助管理方式在逐步改变,但相关法律体系、政策规范、管理机制还不健全,保障力度还有待增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还须统一认识、把握界限。

  同样,九三学社中央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建议》也指出,当前在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上,各方责任仍不是十分明确。该提案建议,制定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条例或者法律,让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科技日报北京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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