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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二审宣判 被害者家属称“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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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下午3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2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结果公布后,被害人家属林生斌发布微博称:“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已经宣判的这个,罪有应得。尚未审判的那些,也在路上了。”浙江省高院对莫焕晶及其律师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及检辩意见进行了评判分析:



关于莫焕晶有无放火的主观故意:首先,莫焕晶于经济困境时,试图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其次,莫使用手机于案发前一日至案发当日凌晨多次搜索关于打火机燃烧、爆炸、火灾等关键词信息,再次,莫故意用打火机点燃书本以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其点火行为属于故意放火行为,第四,莫称其先用打火机点书本发现未着,继而寻找报纸点火,既未中止放火意图,也未有效防止火灾发生。以上行为具足以反映其具有放火的主观故意。

关于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后果的发生是否系过失:莫焕晶报警比朱小贞报警迟6分钟,距放火有15分钟;用打火机点书后又寻找其他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意图明显。

关于莫焕晶有无施救行为:莫焕晶有一定施救行为,但未有效避免严重结果,且其辩解与消控记录及在案证据证明情况不符。

关于莫焕晶放火罪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莫焕晶虽在火灾发生后拨打119报警且未离开但没有主动坦白自己放火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民警调查询问才交代犯罪事实。

关于公安消防救援与本案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观本案火灾的扑救过程,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拖延等情况。且根据消防专家说明,消防人员初次内攻灭火时,4名被害人生存可能性已非常渺茫。

关于物业管理存在的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刑责:物业管理存在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其防火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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