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Zeff教授所言,会计准则具有严重的经济后果。优先股的性质认定和计量结果,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IFRS,小米将其优先股划分为金融负债,并将公允价值变动的计量结果确认为当期损益,导致2017年巨亏,无利可分。若小米按照GAAP将优先股划分为权益工具,则不存在此问题。小米若将发行的优先股认定为权益工具,初始计量按发行时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存在后续计量问题,剔除优先股的影响,2017年其利润就可增加541亿元,就有利可分。事实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只是一种未实现的账面利得(unrealized paper gains)或未实现的账面损失(unrealized losses),对企业的现金流量没有丝毫影响,本不应当对企业的利润分配产生影响。但《公司法》规定只有盈利才可分配利润,而没有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盈利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没有剔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影响,造成超额分配(公允价值变动为净利得时)或分配不足(公允价值变动为净损失时)的现象十分普遍。小米的财务报告显示,2017年末其保留盈利为-1504亿元,这几乎都是由优先股的公允价值变动所造成的,因为2017年末优先股的公允价值是1615亿元,而发行优先股的对价收入只有98亿元,二者差额高达1517亿元。-1504亿元的保留盈余若不处理,将严重限制小米嗣后的利润分配。小米将如何处理巨额负数的保留盈余,目前不得而知。笔者查阅了遭遇类似问题的美图秀秀2017年报,其做法是由董事会通过决议,用88亿元的股份溢价抵销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累计亏损,使其保留盈余由2016年末的-103亿元降至2017年的-18亿元。这种做法相当于用资本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我国的《公司法》过去允许这种做法,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此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