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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五口家法诛杀“孽子” 藏尸14年 这是怎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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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五口,合力杀了家里的第三个儿子,藏尸14年。这是怎样的惨剧?他们之间有着怎样的深仇大恨?

绵阳安州区秀水镇石马村李家的李秋(化名),因为盗窃、好吃、懒做,村里人对他又恨又怕。即使面对最亲的家人,李秋也恶言相加,甚至拳脚相向。在一次辱骂母亲激怒家人后,李家人认为到了“处理”李秋的时候,一方面是为民除害,另一方面这是“家事”,属于“家法”。李秋母亲、继父、大哥、二哥、四弟,五人采取捆绑、电击的方式,合力杀了李秋,藏尸地窖,对外人称“他出去打工了”。

直到最近,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这起隐瞒了14年之久的“一家五口合谋杀亲案”才浮出水面。

这样的惨剧,难免引发社会关注与舆论热议。虽然说,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从网友的留言看,很多人对这家人的行为抱以较大同情心,认为他们的“大义灭亲”实属无奈。

的确,如果一个家庭中有一个好吃懒做、偷鸡摸狗、对亲朋邻居拳脚相加的“孽子”,足以让一个家庭、家族乃至同村人头疼、愤怒而无奈。可现实是,面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孽子”时,普通人除了道德舆论上的谴责,公安机关除了批评教育,似乎都拿不出更好的办法。

结局就是,邻居们要不断地遭受“孽子”的滋扰,生活不得安宁。其他家庭成员要为其作恶承担相应的“兜底赔偿”责任,还要接受亲朋邻居们的道义谴责。尤其是,在熟人社会中,一旦因此被孤立,整个家庭成员都可能抬不起头,只能生活在阴影之中。从这方面来说,李秋家人“为民除害”的想法,似乎有一定的道德基础。

但必须认识到的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行为都必须规范在法律的轨道内。即便是家庭内部,除了相互应承担抚养、赡养、帮扶等基于家庭、亲情关系所产生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外,每一个家庭成员均是独立的社会主体。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随意侵害其中某个人的权益,遑论剥夺其性命。这是现代人不论何种语境都不能逾越的底线。

特别是,所谓的“家法”因时因地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变动性,如传统社会中,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思想的影响,父母有权处置子女的相关权利。而今,这一观念显然行不通。如果任由部分人以“家法”之名诛杀“孽子”,恐怕人们将会陷入更大的恐慌不安之中,因为谁也无法预测自己会触犯什么样的“家法”。如果放任“家法”凌驾于国法之上,谁也无法保证自己不陷入“多数人的暴力”,被“投票”剥脱某项基本权利。

谁都不愿意摊上这样的家庭成员,但现实中倘若真的遇上,理智的做法是,既不能一味地害怕逃避,也不能盲目地“为民除害”,而应注重固定证据、及时向公权机关求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随着法律的健全,这种人有可能因偷盗他人财物、寻衅滋事、毁坏财物等受到法律惩罚。

作为现代社会的普通人,绝不能再抱着为民除害的“家法”思维对待家庭成员,否则就可能为法盲思维承担责任,让家庭陷入更大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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