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美国科学杂志nautil.us《鹦鹉螺》作者Christina Leuker & Wouter Van Den Bos近日发表了针对人工智能时代下如何保护人类的“不知情权”的深度报道。人工智能的出现能以无法预知的方式改变了现实生活中需要在选择知道和不知道的平衡,同时让我们在决定什么时候保持不知情的问题上变得复杂,研究故意不知情的心理将有助于设计适用于人工智能的不知情权法律,不过,这一严谨的科学研究话题长期以来一直被忽略。
人工智能可以利用相对较少的数据来找到模式并做出推论。例如,只需要几个Facebook上的点赞就可以预测出你的个性、种族和性别。还有一种计算机算法声称,只需根据人们的照片,就能以81%的准确率区分同性恋和异性恋男性,而区分同性恋和异性恋女性的准确率为71%。另一种名为“替代性制裁的惩罚性罪犯管理分析”(Correctional Offender Management Profiling for Alternative Sanctions,COMPAS)的算法则可以通过青少年被捕记录、家庭犯罪记录、教育、社会隔离和休闲活动等数据,来预测犯罪者再犯的可能性,准确率达到65%。
于是,这就创造了一种氛围,用Facebook的早期座右铭来说,我们很容易“快速行动,破除陈规”(move fast and break things)。但是,当涉及到我们私人生活的细节时,“破除陈规”是否就是我们想要的呢?
几十年来,政府和立法者都知道“潘多拉的盒子”有时候最好还是不要打开。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保护个人不知情权利的法律就已经出台。例如,1997年的“欧洲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Biomedicine)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了解其被收集的有关健康状况的任何信息。但是,应当遵从个人不希望被告知的意愿。”类似的,1995年世界医学协会的“患者权利宣言”(Rights of the Patient)中指出:“患者有权利明确要求不被告知(医疗数据),除非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生命。”
基于相同的思维方式,欧盟推出了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并于2018年5月生效。该条例规定,只允许公司在提供明确的指定服务时,收集和存储必需的最少量数据,并且获得客户对其数据使用方式的同意。这种对数据获取的限制可能也会阻止二级推理。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一个重要局限是,公司可以为自己设定非常宽泛的目标。例如,如今已经关门的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公司的明确目标是评估用户的个性,因此在技术上,它对Facebook数据的收集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同样的,只要用户同意――许多人即使在奖励相当微薄的情况下也会同意分享自己的数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和给定服务之间一致性的关注就无法排除道德上有问题的数据类别,也不能完全阻止公司从数据中介那里购买被排除的数据。研究人员发现,麻省理工学院的一些学生会分享他们朋友的联系数据,只为了获得一小片披萨。显然,我们还需要更多的限制手段,但究竟需要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