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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平离职事件:2年脱密期留人难“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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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平离职事件:2年脱密期,留人难“拴心”

  ■观察家

  希望这起个案的处理,能推动现行的“脱密期”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0天辞职”法律关系的厘清。

  这两天,张小平离职事件刷屏,舆论矛头最先指向涉事研究所不尊重人才。但9月27日晚间,该研究所发表声明称,张小平离职前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于是舆论风向又开始转向,很多人指责张小平擅自脱岗,甚至鼓动将其“抓回来”。

  国家的保密制度的确须遵守,而劳动者正当自由流动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就防止重要机密非法流出和部分国企借口“国家机密”任意卡住人才流动并举而言,张小平离职事件或许是个典型案例。

  我国《保密法》第38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但“脱密期”有多长呢?《保密条例》只是原则规定,脱密期由相关部门的规章规定。

  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官方声明称:张小平的脱密期为2年。2年的保密期并非出自法律规定,这究竟是主管部门的要求还是企业自行设置,2年的时长又是否合理,或许也是接下来的仲裁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放人,并通过扣押人事档案等手段卡人,那也构成违法。这样一来,《保密法》规定的“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职机制之间的衔接,就出现了问题。

  对此,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特别是涉及航天行业企业的个案处理,之前鲜有披露,更没有被充分研究。鉴于此,希望张小平事件能推动这方面法律关系的厘清。

  而张小平能不能到民营火箭公司就业的问题,涉及“竞业禁止”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限最多为2年。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对员工进行“竞业禁止”,就得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一般是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但很多地方的规则是“竞业禁止”和“脱密期”不能同时适用,也就是说,既然要求张小平履行脱密期的规定,就不宜再进行竞业禁止。

  客观地说,目前此事还有很多关键事实还没得到披露,不过一石激起千层浪的背后,也是社会对国企人才政策的焦虑。之前有些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为“留下人才”,故意设定漫长的审批期、搞单位辞职名额限制、直接扣档案等。

  但找各种借口“卡人”不是尊重人才。哪怕按《保密法》规定,也最多只能把人才雪藏2年。所以,让离职人员脱密无可厚非,但若是拿“脱密期”来萧何月下追韩信,就会很被动了。

  谈张小平离职事件,需要以保守国家秘密为底线,也需要以遵守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流动为出发点。既然事件正在进入劳动仲裁程序,还是希望案件得到法律上的定分止争,也通过个案处理,真正厘清现行的“脱密期”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0天辞职”的法律关系。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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